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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停工反省”属违法
2010/2/3 13:52:35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bj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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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效益降低,为了达到让劳动者主动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逃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很多企业选择给劳动者“放假”,期间有的不给劳动者任何工资和生活费,有的仅仅给基本生活费而不支付工资。还有些企业在员工有点小错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停工反省”,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郭某是某公司的质检员。在公司生意暗淡的季节,公司给他和其他员工轮流放假,一放就是1个月。放假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工资和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员工主动辞职,没有任何补偿。而郭某考虑到时下工作难找,就继续挨着。
    这时郭某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实际上等于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果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机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其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属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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