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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法律规定的情形
2010/2/3 13:18:19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bj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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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业自由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或履行一定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选择辞职。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如下:
    1.    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理由。在试用期外一般不仅要遵守解除预告期,即“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还要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符合第即时解除的(一)——(六)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不必遵守解除预告期和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符合第(七)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文关键词:劳动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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