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2010/1/26 10:16:11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bj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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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一概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一般而言,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疑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质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
(1)劳动者同时与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须注意这里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即,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都无权以此来接触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方可解除。
案例分析:
王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后公司发现王某已入职另一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明确的,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要求其改正。因此,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
温馨提示: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举证角度考虑,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
(1)劳动者同时与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须注意这里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即,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都无权以此来接触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方可解除。
案例分析:
王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后公司发现王某已入职另一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明确的,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要求其改正。因此,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
温馨提示: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举证角度考虑,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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