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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税政策
2009/12/2 14:27:54作者:wupf 摘自: 编辑:wu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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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 〕 391 号)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 〕 184 号)的规定(执行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rumen8.com-入门吧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文关键词:契税,房屋买卖,二手房契税,赠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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