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村民住宅属无效 房屋增值市民获赔
2009/11/30 13:43:41作者:法院网 摘自: 编辑:韩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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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在得知房屋即将拆迁后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村民诉买卖无效,而市民则反诉要求返还价款及增值款。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1年,房山区某村村民芦某将集体所有、自己使用的一处宅基地和地上的几间房屋,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丰台区的市民郭女士。郭女士随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这几年,村子周边的房价上涨。去年,芦某得知村里很快就要拆迁了,自己卖的那几间房子能获得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于是,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郭女士腾退房屋。
郭女士针锋相对,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升值、增值部分进行鉴定,要求芦某赔偿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市民不能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因此,芦某和郭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芦某应退还购房款46000元,郭女士应腾退房屋。考虑到郭女士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而且与当初购买相比,房屋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客观事实,芦某应对郭女士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芦某给付郭女士赔偿款36万多元。
2001年,房山区某村村民芦某将集体所有、自己使用的一处宅基地和地上的几间房屋,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丰台区的市民郭女士。郭女士随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这几年,村子周边的房价上涨。去年,芦某得知村里很快就要拆迁了,自己卖的那几间房子能获得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于是,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郭女士腾退房屋。
郭女士针锋相对,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升值、增值部分进行鉴定,要求芦某赔偿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市民不能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因此,芦某和郭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芦某应退还购房款46000元,郭女士应腾退房屋。考虑到郭女士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而且与当初购买相比,房屋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客观事实,芦某应对郭女士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芦某给付郭女士赔偿款36万多元。
本文关键词:房屋增值,毁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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