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教师绩效工资不得直接发现金
2009/11/2 9:41:11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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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昨天对外公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要求北京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将根据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实行“多劳多得”,绩效工资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意见指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区县还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当年督查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意见还提出,学校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向全校公开。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此外,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意见还对退休人员的补贴进行了规定。退休人员补贴由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参照本区县退休公务员标准的节日补贴共3部分组成。
意见指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区县还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当年督查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意见还提出,学校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向全校公开。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此外,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意见还对退休人员的补贴进行了规定。退休人员补贴由按退休时职务增加的补贴、按照年龄增加的补贴、参照本区县退休公务员标准的节日补贴共3部分组成。
本文关键词:教师绩效工资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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