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纠纷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2009/6/5 10:50:38作者:蓝天 摘自: 编辑:韩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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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澄清了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确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各物业管理法律主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物权法》实施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也紧张制订中。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物业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共同探讨物权纠纷案件调解与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相关业务技能,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物权纠纷,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物权纠纷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各物业管理协会领导;各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09年6月12日
讲座时间:2009年6月13日-15日
讲座地点:上海市
三、讲座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专题讲座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168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73127 13520104266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于波 邮箱:yubo1018@126.com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四、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9年5月
《物权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澄清了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确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各物业管理法律主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物权法》实施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也紧张制订中。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物业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共同探讨物权纠纷案件调解与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相关业务技能,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物权纠纷,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物权纠纷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各物业管理协会领导;各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09年6月12日
讲座时间:2009年6月13日-15日
讲座地点:上海市
三、讲座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专题讲座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168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73127 13520104266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于波 邮箱:yubo1018@126.com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四、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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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物权纠纷,三大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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