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高层人员跳槽应先设定赔偿金额
2008/2/27 12:34:44作者:宋文明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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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公司高层机密的雇员谭先生辞职后,跳槽到与公司有着相同业务的另一家公司任职。结果,原公司以谭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谭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款25500元。
2003年1月3日,谭某进入博士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视听公司)技术部门工作。2005年底,谭某被提升为该部门副经理。2007年3月14日,谭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前往有着相同业务的另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就职。2007年3月14日,博士视听公司向谭某投寄了“申明”,要求他按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同年3月23日,博士视听公司将25500元补偿金打入谭某银行账户。随后,谭某两次返还这笔补偿金,最后博士视听公司将这笔钱款提存于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2007年7月4日,博士视听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后博士视听公司仍不服,于11月1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禁止费用25500元,赔偿公证提存费用500元、调查费6000元等。法院认为,公司向谭某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虽然被退回,却不能否认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补偿款的事实。但公司主张的调查费6000元即律师费用,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应先设定具体赔偿金额
尽管博士视听公司在与谭某签署劳动合同中,设定了限制竞业禁止条款内容。但问题在于如有违反,其赔偿属于何种经济赔偿,特别是赔偿的金额为多少?并没有具体设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限制竞业禁止应设定具体赔偿金额,只有这样博士视听公司的起诉,才能算作有理、有利、有节,在赢得官司的同时,获得判令谭某的赔偿。
2003年1月3日,谭某进入博士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视听公司)技术部门工作。2005年底,谭某被提升为该部门副经理。2007年3月14日,谭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前往有着相同业务的另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就职。2007年3月14日,博士视听公司向谭某投寄了“申明”,要求他按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同年3月23日,博士视听公司将25500元补偿金打入谭某银行账户。随后,谭某两次返还这笔补偿金,最后博士视听公司将这笔钱款提存于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2007年7月4日,博士视听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后博士视听公司仍不服,于11月1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禁止费用25500元,赔偿公证提存费用500元、调查费6000元等。法院认为,公司向谭某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款虽然被退回,却不能否认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补偿款的事实。但公司主张的调查费6000元即律师费用,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应先设定具体赔偿金额
尽管博士视听公司在与谭某签署劳动合同中,设定了限制竞业禁止条款内容。但问题在于如有违反,其赔偿属于何种经济赔偿,特别是赔偿的金额为多少?并没有具体设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限制竞业禁止应设定具体赔偿金额,只有这样博士视听公司的起诉,才能算作有理、有利、有节,在赢得官司的同时,获得判令谭某的赔偿。
本文关键词:竞业禁止、补偿金额、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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