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扬州劳动维权第一案:26名员工赢了
2008/1/2 9:46:58作者:林生俊 田文荟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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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经市劳动监察支队帮助,开发区26名工人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本应属于他们的10万元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昨天,市劳动监察支队向媒体公布这起“2008年扬州劳动维权第一案”,借此提醒劳动者合理维权、企业规范用工。
■案件始末 成功讨得10万工资和补偿金
口头承诺:试用3个月,期满涨工资
要说这事还得从2007年8月份,也就是张卫国(化名)等26名职工应聘到开发区这家叉车搬运公司的时候说起。用当事人张卫国的话来说,招工伊始,老板就开始“忽悠”他们。张卫国回忆说,进厂时,老板表示最缺像他们这样的技术人员,给他们开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都高于普通职工,许诺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800元,等到转正之后工资将涨到每月1200元。张卫国等人听得美滋滋的,当场就签下劳动合同。
无字无据,老板否认涨薪一说
见老板如此重视自己,张卫国等人在厂里干得也愈发卖力。三个月试用期转眼间就过去了,可是厂里一点涨工资的风声都没有。张卫国以为老板给忘了,但经多次暗示后老板仍没有反应。直到第4个月,张卫国等人的基本工资依旧是800元。
“作为老板就应该一诺千金!”张卫国等人有些气愤,找老板协商。然而,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老板矢口否认当初的承诺,一口咬定从来没有说过要给他们涨工资。由于是口头承诺,张卫国等人拿不出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26名工人停工抗议
“狗急了还跳墙呢,他不守承诺在先。”张卫国等26名工人见多次协商不成,索性甩手不干了。于是,从2007年12月20日开始,26人一起把工程车给锁上了,并且拒绝交出钥匙,以停工来和老板对抗。
面对如此情形,公司老板也怒火中烧,双方都表现出一拍两散的姿态,事态逐步恶化。由于不知道该如何维权,26名工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求助,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监察协调,职工终获10万元补偿
得知这一纠纷的情况后,市劳动监察支队在第一时间赶赴劳资双方纠纷现场,帮助协调处理。
经过调查,无论是26名工人还是叉车厂老板,双方都心灰意冷,明确表示没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希望政府出面,尽快帮助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稳定职工情绪,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市劳动监察部门分析,企业约定的试用期长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长度,双方签订的是一年合同,试用期只能是一个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超过部分视为自动转正。同时劳动部门强调,企业即便有过错在先,劳动者也不应该采取停工的手段来对抗,延误了公司的生产任务,职工同样也要负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赔偿。
在监察支队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同时就剩余工资和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事后,双方立即签订了补偿协议,26名工人最终顺利获得10万余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热点聚焦 跨越新旧两法,劳动合同该如何执行?
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时间是发生在去年,因此劳动部门处理的时候,依旧按照《劳动法》中试用期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款项处理。该负责人指出,类似于这样的情况,若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了的劳动合同,且至今合同还未到期,那么则应继续履行老合同,即便是发生劳动争议也应按照过去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旧法中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条款,都应自动废止。比如违法自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等条款。
而从2008年1月1日后,劳资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其中,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中,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由1月1日开始计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则以实际进入该用人单位起算。
再者,如果从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即便用人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也不应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监察在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强化社会保障
近期,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还在积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强化社会保障”百日行动,一方面重点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开展大规模 “百日行动进社区”、“百日行动进企业”活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守好法,用好法。
新法实施 专家指点求职四大注意事项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这几天和今后一段时间都是劳动者求职、应聘以及和用人单位签合同的高峰期,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关专家给出了建议:
注意事项一:几类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返聘人员,还有我们的家庭保姆,包括我们的现役军人等等这些,还有大学实习生,勤工助学的学生,这些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除了上述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聘用制人员,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注意事项二:合同签订时间有讲究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订的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专家提醒,这里所指的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在2008年1月1日后。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12月31日签和2008年元月一日签,这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差别最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这一天之差,获得一个多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机会。
注意事项三:劳务派遣的岗位和时间有限制
面对用人单位越来越多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专家提醒劳动者注意,只有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才能接受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始末 成功讨得10万工资和补偿金
口头承诺:试用3个月,期满涨工资
要说这事还得从2007年8月份,也就是张卫国(化名)等26名职工应聘到开发区这家叉车搬运公司的时候说起。用当事人张卫国的话来说,招工伊始,老板就开始“忽悠”他们。张卫国回忆说,进厂时,老板表示最缺像他们这样的技术人员,给他们开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都高于普通职工,许诺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800元,等到转正之后工资将涨到每月1200元。张卫国等人听得美滋滋的,当场就签下劳动合同。
无字无据,老板否认涨薪一说
见老板如此重视自己,张卫国等人在厂里干得也愈发卖力。三个月试用期转眼间就过去了,可是厂里一点涨工资的风声都没有。张卫国以为老板给忘了,但经多次暗示后老板仍没有反应。直到第4个月,张卫国等人的基本工资依旧是800元。
“作为老板就应该一诺千金!”张卫国等人有些气愤,找老板协商。然而,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老板矢口否认当初的承诺,一口咬定从来没有说过要给他们涨工资。由于是口头承诺,张卫国等人拿不出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26名工人停工抗议
“狗急了还跳墙呢,他不守承诺在先。”张卫国等26名工人见多次协商不成,索性甩手不干了。于是,从2007年12月20日开始,26人一起把工程车给锁上了,并且拒绝交出钥匙,以停工来和老板对抗。
面对如此情形,公司老板也怒火中烧,双方都表现出一拍两散的姿态,事态逐步恶化。由于不知道该如何维权,26名工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求助,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监察协调,职工终获10万元补偿
得知这一纠纷的情况后,市劳动监察支队在第一时间赶赴劳资双方纠纷现场,帮助协调处理。
经过调查,无论是26名工人还是叉车厂老板,双方都心灰意冷,明确表示没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希望政府出面,尽快帮助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稳定职工情绪,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市劳动监察部门分析,企业约定的试用期长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长度,双方签订的是一年合同,试用期只能是一个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超过部分视为自动转正。同时劳动部门强调,企业即便有过错在先,劳动者也不应该采取停工的手段来对抗,延误了公司的生产任务,职工同样也要负法律责任,严重者还要赔偿。
在监察支队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同时就剩余工资和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事后,双方立即签订了补偿协议,26名工人最终顺利获得10万余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热点聚焦 跨越新旧两法,劳动合同该如何执行?
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时间是发生在去年,因此劳动部门处理的时候,依旧按照《劳动法》中试用期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款项处理。该负责人指出,类似于这样的情况,若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了的劳动合同,且至今合同还未到期,那么则应继续履行老合同,即便是发生劳动争议也应按照过去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旧法中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条款,都应自动废止。比如违法自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等条款。
而从2008年1月1日后,劳资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其中,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中,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由1月1日开始计算;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则以实际进入该用人单位起算。
再者,如果从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即便用人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也不应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监察在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强化社会保障
近期,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还在积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强化社会保障”百日行动,一方面重点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开展大规模 “百日行动进社区”、“百日行动进企业”活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守好法,用好法。
新法实施 专家指点求职四大注意事项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这几天和今后一段时间都是劳动者求职、应聘以及和用人单位签合同的高峰期,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关专家给出了建议:
注意事项一:几类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返聘人员,还有我们的家庭保姆,包括我们的现役军人等等这些,还有大学实习生,勤工助学的学生,这些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除了上述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聘用制人员,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注意事项二:合同签订时间有讲究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订的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专家提醒,这里所指的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在2008年1月1日后。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12月31日签和2008年元月一日签,这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差别最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这一天之差,获得一个多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机会。
注意事项三:劳务派遣的岗位和时间有限制
面对用人单位越来越多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专家提醒劳动者注意,只有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才能接受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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