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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货款,违约责任不免除
2007/11/28 9:53:59作者:商兴加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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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给付了拖欠的货款后,原告又另行起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给付因迟延付款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被告则不同意支付。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原告是一家医用包装公司,被告是一家制药公司。2006年6月13日,医用包装公司通过传真形式与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制药公司购买医用包装公司的PVC2000公斤,每公斤12元,共计24 000元;医用包装公司负责送货,费用由医用包装公司负责;货到验收合格,15天汇款至医用包装公司基本户;如超越付款期15天,每天按2%的违约金加付。次日,医用包装公司按约向制药公司送货。制药公司没有按时支付24 000元货款。双方在此之前多次通过上述形式签订内容相近的合同并履行,制药公司另有货款3768元没有按时支付。2006年12月13日,医用包装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医用公司。因制药公司没有支付货款,2007年4月,制药公司以原企业名称起诉制药公司,要求制药公司支付货款27 768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制药公司支付了货款。后医用包装公司撤诉。此后,医用公司起诉,称制药公司违约付款,要求制药公司支付违约金116 625.60元。 

    被告制药公司辩称,医用公司没有及时收到货款,过错在其本身:其名称变更发生在2006年12月,其没有把更名的事实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无法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调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医用公司与制药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医用公司供货后,制药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已经违约,虽然其在诉讼中给付了货款,但违约责任不能就此免除,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对制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采纳。依法判决制药公司给付医用公司违约金11662.56元。 

    宣判后,制药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关键词:违约责任、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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