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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概念
2007/10/17 15:13:50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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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合同:质权设立须通过质押合同进行。

  质押合同为要物合同,即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改定的禁止: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指示交付: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交付的公信力: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流质条款的禁止: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担保范围:如无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效力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物上代位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本文关键词: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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