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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出租管理不当应担责 一柜台业主被判替人还债
2007/9/10 10:08:41作者:常鸣 李大华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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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先生将自己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的柜位出租给别人做生意,没想到承租者以该柜位的名义购买电子产品欠了一屁股债后“人间蒸发”,结果蔡先生被19名债主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19万余元的货款。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令蔡先生支付货款19.3万余元。
    
  蔡先生是北京市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某柜位的业主和经营者,他将柜位出租给了刘某,并与刘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未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招商部办理任何备案手续,柜位仍然处于业主自营状态。2006年8月,刘某以蔡先生柜位的名义向张某等19名中关村电子城经营电子产品的商户购买电子配件,并签写了出库单。谁知,刘某没过多久便离开了中关村电子城,查无下落,此时他还欠19名商户的货款19.3万余元。商户们要求蔡先生支付货款遭到拒绝,于是将蔡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关村电子城涉案柜位系蔡先生所购买,蔡先生作为该柜位的所有权人,不仅对此柜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还对该柜位负有管理的义务。刘某以该柜位名义向张某等19名商户购买电子配件,张某等商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系蔡先生雇佣的人员。因此,在刘某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张某等19名商户有权要求蔡先生支付货款。蔡先生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仅对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蔡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第三人承担义务,且张某等19名商户也不知道蔡先生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内容,故法院判决蔡先生向张辉等19名商户支付货款。

本文关键词: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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