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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农村买房9年 被法院认定买卖无效
2007/8/27 9:16:17作者:赵玉福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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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三位农民起诉城镇居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先生返还购买的房屋及院落,农民退还购房款,补偿董先生的维修建造费用。
    
  1998年6月,被告董先生为办企业,经原西穆家峪村第十二生产队队长王宝勋介绍,与该村农民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口头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姜长才房屋作价4500元、姜长福房屋4400元、郭加凤房屋4500元,董先生给付房款后,三人交付了房屋。董先生对房屋进行了修善,作为办公、工人宿舍、食堂用。双方没有就买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现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以董先生是北京城区的居民户口,不符合购买农村集体房屋的条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先生限期腾退房屋。

    董先生认为,购买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的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村委会同意,买卖合同应有效;已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维修、扩建,投入了大量费用,不同意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分别赔偿房屋增值及装修费用,分别为4.6、6.5和5.3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双方买卖的房屋院落添置、修建附属物及新建房屋重置成新进行了作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告系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原被告均规避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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