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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
2007/8/8 12:11:26作者:刘东伟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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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张某欠款2782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1年8月,其为刘某垫付鸡饲料款2782元,后因刘某养鸡亏损,无力偿还饲料款,遂给其打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刘某均拒绝给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刘某辩称,张某诉称的欠款属实,但已经过去了4年,请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某所写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有不同意给付张某欠款的表示,故不能认定张某起诉刘某给付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可随时主张其债权。

本文关键词:欠款、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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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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