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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后 担保人可以追偿
2007/7/26 11:23:41作者:杨旭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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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担保纠纷引发的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
    甲担保公司诉称,2003年4月,张某依据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同时,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张某购买该车后,只偿还了不足6个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万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我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张某偿还剩余本息。后我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以上我公司的担保款10万元。

    张某辩称,我对借款买装载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的款,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担保公司所诉,我从某银行借款1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该银行付过款。故此,甲担保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与我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购买装载机合同、与某银行之间的《工程车辆(机械)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与甲担保公司之间的保险单均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背相关法律,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张某在取得借款并用此借款购得车辆后未及时清偿借款,甲担保公司依照担保合同,代替张某向某银行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取得相应债权,符合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定。现甲担保公司做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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