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不得买卖 购房押金如数返还
2007/7/26 11:21:42作者:杨旭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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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所得定金予以返还。
2006年6月,薛庄村村民李某与崇庄村村民闫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不能过户,李某提起诉讼。
李某诉称,我因生活所需,准备购买闫某的正房6间、厢房3间及院落,房款为16.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我预交定金3万元。待房屋过户,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后付清全部房款。但经询问,得知闫某的房屋不能过户,也不能变更土地使用权。为此,我要求闫某给付房屋定金3万元。
闫某辩称,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现在是李某违约,他所交付的定金3万元作为违约金不能退还。
法院认为,李某与闫某进行的房屋买卖,虽然自愿达成买卖协议,但双方购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闫某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判决闫某返还给李某3万元。
2006年6月,薛庄村村民李某与崇庄村村民闫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不能过户,李某提起诉讼。
李某诉称,我因生活所需,准备购买闫某的正房6间、厢房3间及院落,房款为16.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我预交定金3万元。待房屋过户,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后付清全部房款。但经询问,得知闫某的房屋不能过户,也不能变更土地使用权。为此,我要求闫某给付房屋定金3万元。
闫某辩称,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现在是李某违约,他所交付的定金3万元作为违约金不能退还。
法院认为,李某与闫某进行的房屋买卖,虽然自愿达成买卖协议,但双方购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闫某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判决闫某返还给李某3万元。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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