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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呈现新亮点
2007/7/4 10:04:59作者:肖岩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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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劳动合同法》,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呈现出以下新亮点: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表示,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成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里的第牗八牘项规定就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增加对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会增加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据专家介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中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专家强调:“如果你是一个守法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设立专章阐述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专门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做出了特别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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