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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未按期交付汽车消费者要求返定金遭拒
2007/6/15 8:52:57作者:韩立山 摘自:长江商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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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定金应注明履约时限

  只因在收据上没有明确交车时间,消费者秦先生为此“损失”了1万多元。日前,汉阳工商分局接消费者投诉,对此进行调解,消费者终于提到自己订购的车。工商部门提醒市民,购车时交付定金一定要记得签订相关合同。

  据秦先生介绍,5月中旬,他专程从外地赶到武汉买车,在位于龙阳大道上的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东风汽车,随即向经销商交了1万元定金,商家口头承诺当月31日到货。

  6月1日当秦先生揣着购车的贷款再次来到该公司时,却被告知车还没到。秦先生当即要求经销商返还定金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对方却声称定金是不退的,和秦先生达成的仅仅是口头协议,秦先生手上仅有的凭证是一张定金单,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说明违约责任,因此不存在违约赔偿。

  秦先生无奈之下,投诉到汉阳工商部门。经工商部门协调,秦先生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购车合同,再次约定提车时间,经销商承诺6月5日保证秦先生能提到车,5日秦先生按合同条款提到了车,而提车的代价是他整整在武汉多呆了五天。

  据了解,近年来消费者在关于购车消费方面的投诉呈逐年上涨趋势。仅2007年上半年汉阳工商分局就处理此类消费投诉46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6%。其中,关于消费者订购了车辆,支付了定金,却在约定期限内提不到车的,占了此类投诉20%以上。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购车交定金时,如果签订了合同,那么到时消费者提不到车,就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由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由店方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关键词:定金、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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