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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弄丢车被判赔
2007/1/31 10:00:18作者:李松 黄洁 摘自:法制日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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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停车费就应该负起保管车辆的义务。日前,弄丢了张先生帕杰罗越野车的某停车场管理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车主张先生损失14万元。

  2005年2月,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帕杰罗越野车到某饭店吃饭,车就停在了饭店对面的收费停车场内,管理员向他收取了4元的停车费,并开具了发票。一个多小时后,当张先生用餐完毕再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不翼而飞。张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

  事后,张先生按照投保的额度从保险公司获得34万元的赔偿,可是当时购买这辆车时却是足足花了50多万元。不得已,张先生将停车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剩余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至于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并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作为保管人的停车管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关键词: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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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大力:停车场应加强管理,不能只收费不看车,应该审查他们内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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