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典型案例>> 租赁合同案例>> 具体文章
注册资金未到位 开办单位担责任
2005/4/29 12:08:01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韩效亮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近日,平谷法院审理了原告平谷区贾各庄村委会与被告多元建筑工程队、五环经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多元建筑工程队的开办单位五环公司在应投入的注册资金而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0年年初,贾各庄村委会与多元建筑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多元建筑队租赁村委会的房屋,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赁费3万元。多元建筑队在2001、2002年如约缴纳了租赁费,但是2003年以后,多元建筑队就不缴纳租赁费了,并且其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贾各庄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多元建筑队给付所欠的租赁费。多元建筑队辩称,没有能力给付所欠的租赁费。

  后贾各庄村委会得知多元建筑队的开办单位是五环公司,而在注册时约定的资金尚有10万元未投入。故贾各庄村委会追加五环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五环公司在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五环公司辩称,多元建筑队是独立核算,我公司只是其主管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五环公司确实未投入足够的注册资金,投入资金不足属于违法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3133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