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
2007/1/5 10:20:28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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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方所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一般是先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再经保险人承保而成立的。
㈠填写投保单
在保险实际中,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是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即可送交保险人考虑是否承保。
㈡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所填具的保险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即为承保。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依上述程序订立,其中,投保人即为要约人,保险人则为相对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投保人不知道保险费率表,投保单上也没有列明保险费率,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条件,这构成反要约,保险人为要约人,投保人为相对人。这时,投保人不再受填具的投保单的约束,只有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求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三项要件,一是具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是有确定的内容,三是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经相对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方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承保后即告成立,不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为要件。
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之后,如果保险人长久时间不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要约推动拘束力。若嗣后保险人又表示承保,则视之为新要约,投保人可以决定承诺或拒绝。但如果保险人在接到投保单的同时,又接受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即使保险人不为承诺表示,保险合同仍然成立,保险法上称之为默示表示的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以要约相对人承诺的时间为准。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非直接对话方式而为要约和承诺时,依我国合同法理论,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而英美等国一般以要约相对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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