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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借改制未完拒付社保费被冻结存款
2006/12/12 11:05:06作者:李祖旺 摘自:中国法院网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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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8日上午10时,申请执行人杨春(化名)从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庭拿到了社会保险费4000元。至此,一起因被单位开除引发补交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案件得以执结。
    
    2000年8月,杨春进入印刷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印刷厂将杨春开除,双方为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发生争议。之后,杨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印刷厂补交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8200元、给予经济补偿4500元,并支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报销医药费。2005年6月14日,经仲裁裁决:印刷厂为杨春补交2000年9月至2005年7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按社保部门的核定为准,仲裁费260元,由印刷厂负担200元、杨春负担60元。

    2006年5月31日,杨春申请执行,要求印刷厂补交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7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执行中,执行人员与社保部门联系核定印刷厂应为杨春补交社会保险费4000元,但办理补交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程序复杂,办理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为此,执行人员的将此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引导双方和解。2006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印刷厂正处于改制中,故定于2006年11月30日前改制完毕一次性将社会保险费4000元付给杨春,由杨春自己办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逾期,印刷厂以改制未完为由未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2006年12月7日,执行人员将印刷厂的存款冻结了4200元,并通知印刷厂主动按和解协议付款,否则,将扣划该冻结存款。次日,印刷厂按和解协议将4000元付给了杨春,此案执行完毕。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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