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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状告微软霸王条款案明年8月开庭
2006/12/11 11:22:30作者:转载 摘自:新闻晨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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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定于明年8月30日开庭 原告同意有条件调解

  案件最大变数为管辖权异议 

  昨天,国内首位状告微软“霸王”条款的郑州市民郭力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法院传票并完成了举证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定于明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针对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郭力表示可以接受有条件的调解。

  今年7月6日,郭力以750元的价格从河南连邦软件公司购买了一套WindowsXP系统软件,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郭力认为上述协议多处有失公平,而且微软公司在出售软件时没有出示上述协议。该产品还注明“使用该产品受美国法律保护”。经过反复考虑和多方取证,郭力决定起诉销售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微软公司等。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同意有条件调解12月8日是法院要求原告提交证据的最后一天。郭力的代理律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刘明告诉记者,他们上周就将所有举证邮寄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要求他们在12月15日前将证据的英文文本邮寄过去。刘明说,焦作一家专业翻译公司正在义务为他们翻译证据文本。

  接到传票之后,郭力还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询问郭力是否同意接受调解。郭力说,如果微软承认“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中有部分条款无效,他可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拒绝调解。郭力告诉记者,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在《人民日报》上向中国用户刊登道歉信。

   不排除被告要求在美国审理

  “完成举证只是诉讼的很少一部分。”刘明说,他们已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刘明坦承此案还存在一些变数,最大的变数是被告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美国的法院审理,或者适用美国的法律。“如果那样的话,这个官司将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刘明说。

  记者就管辖权异议致电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吴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吴冬说,原告在中国购买、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由中国法院审理将更加合理,但不排除被告要求适用美国法律的可能。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其公关部发言人证实已收到法院传票,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但他拒绝透露更多信息。

 
本文关键词:霸王条款、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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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yo:诶!那么大的公司要打赢很难哪!不过这样正好杀杀他的锐气。作为用户我们的确要接受很多不合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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