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合同避险>> 合同法苑>> 具体文章
从司法程序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06/10/16 9:01:57作者: 贾俊玲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对劳动者获得程序保障权有重要意义。一、《解释(二)》偏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有所不同。一般民事关系主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雇之间即产生了实质上的人身隶属关系,如果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的用人单位,将处于强势地位。为了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实质上不平等状况,在劳动法上偏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不仅包括劳动实体法,还应当包括劳动程序法。
 
     《解释(二)》中的很多规定均体现了偏重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就能较好解决在以往实践中,申请仲裁时效过短,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及时,失去仲裁机会的问题。《解释(二)》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等争议的司法程序规定,都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财产权。二、《解释(二)》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在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再就业、完善灵活就业方式方面起着促进作用。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如何在司法程序上妥善处理劳务派遣争议,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在劳务派遣活动中,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情形,往往发生在接收单位用工行为中。《解释(二)》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既明确了诉讼主体,也为解决劳务派遣争议提供了程序保障,具体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 
北京大学教授 贾俊玲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477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