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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间人落空 法庭调解经纪人获补
2006/9/4 9:00:27作者:赵玉东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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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和解意见,李某当庭给付原告经纪公司5000元补偿款,原告撤回了起诉。
  
    2006年3月25日,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由该经纪公司代理卖房。后经纪公司将徐某的卖房信息提供给正要买房的李某,李某遂与该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并在该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察看了徐某的房屋。同日,李某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定金收付书》,确认以58万元购买徐某的房屋。然而,李某与徐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并未通知经纪公司,也拒绝向经纪公司缴纳代理费。于是,经纪公司将李某和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代理费1.7万余元。

  李某辩称,自己在和经纪公司一起去看房时,发现徐某的房屋有一定的质量问题,当时决定不买了。后徐、李二人又协商了几次才决定交易的。自己作出买房决定是源于和徐某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经纪公司的居间行为,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再给付代理费。徐某也表示不同意给付经纪公司经纪费。


    
本文关键词:委托合同、合同纠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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