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起诉讨债 于法无据被判决驳回
2006/8/22 9:02:17作者:尤文军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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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代表企业,其经营管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以负责人本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将不予支持。近日,延庆法院就审结一起企业负责人贺某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3年,被告承建楼房工程,该楼房的门窗是由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提供并安装的,该厂由原告投资设立。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出具了欠款9万元的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
法院认为,为被告提供、安装门窗的是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应认定被告与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厂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又有独立的财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组织,该类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题资格。原告以自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3年,被告承建楼房工程,该楼房的门窗是由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提供并安装的,该厂由原告投资设立。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出具了欠款9万元的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
法院认为,为被告提供、安装门窗的是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应认定被告与北京绿环金属门窗厂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厂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又有独立的财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组织,该类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题资格。原告以自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关键词:承揽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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