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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质量标准又供样品,卖方遭受巨额索赔
2006/8/16 10:04:07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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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年底,某德国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定购一批冷冻食品,订单就货物品质做了详细规定并约定以中国商检局出口检验单为准。接受订单后,卖方又按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了货物样品,买方回电确认样品合格。之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中国商检局合格证后发货给买方,买方收货后认为货物同样品相比品质较差,要求退货并按照货款总金额的70%索赔,卖方提供了德国某商检机构检验单。本案后提交香港仲裁。仲裁庭认为尽管双方之前就货物品质有约定并且货物符合原约定,但据之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行为,应确认双方就货物质量的约定已更改为按样品交货,卖方对此更改已经默示认可。裁定卖方上海公司违约,向买方付出巨额赔偿。
    律师评论:
    1.本案焦点是质量约定问题。本来双方已在订单中就质量做了详细约定,卖方只需按约定供货即可。由于合同已经签署,卖方根本可以对买方提供样品的要求不予理睬。但是,卖方不仅提供了样品,而且该样品品质高于其供货的货物品质,这样就给买方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如果货物符合样品,那相当于提高了卖方的供货成本;如果供货货物不符合样品,买家一定会提出索赔,对于卖方可以说没有任何好处。
    2.对于凭样品交货的订单,当事人要特别小心。某些时候,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向外商提供品质很好的样品,要注意实际的供货是否可以都达到样品的规格,否则一旦遇到外商索赔,可能会遭到很大的损失,尤其是根据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违约的赔偿包括对方的直接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包括对方正常销售货物可能获得的利润。
    3.订单的管辖条款也是一个应当注意的因素。一般来说外商总会要求国外仲裁。而国内公司往往会因为仲裁费用及成本问题、对国外仲裁程序不熟悉而不去应诉,或往往会选择妥协,很多外商也正好利用了这一点,对国内厂商最终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关键词:样品买卖,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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