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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陈益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6/7/16 19:17:25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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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6824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益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清缘东里8号楼1308室。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益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之委托代理人韩效亮与被告陈益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诉称,2004年11月9日,陈益材向我借款13000元,并书写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经我多次催要,陈益材尚欠未还。故我起诉要求陈益材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陈益材辨称,我与杨某原系朋友。2004年11月9日在杨某的胁迫下,我书写了欠条。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益材系朋友。2004年11月9日,陈益材向杨某借款,并书写欠条,内容为“今欠杨某13000元,从2004年12月25日开始每个月还一千元,至2005年11月15日一次还清”。审理中,陈益材称该欠条系杨某胁迫所写,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陈益材向杨某借款,并写有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陈益材作为债务人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陈益材未能偿还借款,故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之请求,理由正当, 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陈益材称该欠条系杨某胁迫所写,其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益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杨某借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杨某负担五百三十元,已交纳;由陈益材负担五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敏
                                                                     二0 0 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然




本文关键词: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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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夕阳:借款不还应严惩\ 和蔼社会需相帮!
  • 雄飞:借贷是情意,偿还是本分,相互帮忙是好事但愿不伤害双方利益.否则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 娃娃:看了以上的评述,作为一个读者我非常赞同原告的说法,而且我相信被告是心知肚明,判决结果这样也是理所应当,被告又何必再掩耳盗铃,纠缠下去实在有失“风范”。
  • 一个旁观者:看了判决书和评论,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的人可以基于以下基本点进行思考: 1.一个敲诈钱财的人肯定不会/不敢通过法律手段,也不可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到得到敲诈的结果的。 2.如果是敲诈,怎么会让受害人的朋友知道“事情的前后”呢? 3.律师再大胆,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一个标的不过区区两万多的案件,律师帮助“小人”能得到多少“利益”呢? 4.如果被告不服,可以上诉,法律从来都是站在公平的基本点上的,“漏洞百出”不可以形容法律。
  • 原告:那位叫柳叶的朋友:我完全不认识你,也不想猜测你在这里编造谎言的目的。如果你真的知道一切,为什么不为他出庭作证?我只想提醒您:听陈益材说的和事实是两回事。另外,没有一个律师会私自改动判决书的。你要对你所说的话负责任。
  • 原告:补充: 陈益材居然还给我的代理律师写信,编造谎言,侮辱了我的人格。 我的这个案件一定会执行到底,且保留控告陈益材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精神伤害的权利。
  • 原告:我是本案的原告。 我只说几点: 1,陈从立案开始到现在7个月时间内包括庭审过程没有拿出任何他说的所谓物证人证,且在判决书下发后失去讯息。 2,那位叫柳叶的朋友,我不知道你是谁,陈写欠条当天也不知道你在哪里,又如何得知这些情况的,所说诉讼数额也不对。希望你凭良心做事,且不要随意侮辱我的代理律师。 3,我的这份判决书和网上是一致的。 4,我绝不会接受被告的威胁也绝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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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局者:我是朋友告诉我你们网络张贴了这些信息的,做为本人,请你们尊重我的个人隐私权删除该信息,做为律师在没有征得别人同意的怀况下公开这些修息是否在理,另我确实是因为被杨敲诈是她好运能出庭作证的人出国工作,机会成熟我同样会还她所有一切,所以我这里以本人身份要求你们网站拿到我的真人名称
  • 高晶鑫:网上的判决书和实际是一致的,你可以再核实一下,当然了,我网可以扫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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