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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物业费再交房?闽房产开发商自定条款被判违约
2006/5/29 10:32:32作者:沈汝发、陈立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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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龙岩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不仅不按时交房,反而要求先交物业管理费才能拿到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日前,这一行为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属违约,并要求给原告付逾期交房补偿费2.2万元。 

    2003年8月3日,龙岩市市民吴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1.5万元,吴先生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的首付款,其余按商业贷款进行按揭。 

    2003年10月1日是原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但过了2年多,吴先生却仍未能拿到房屋的钥匙。吴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房地产公司却称房产证已办好,要想拿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吴先生须先交物业管理费。 

    2006年3月9日,吴先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交房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和有关权属证书,并按合同约定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补偿费2.2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公司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在无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属违约行为。
本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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