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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急刹车摔伤乘客赔偿千元
2006/2/23 10:05:23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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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在一次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发生事故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而摔伤。事后,胡女士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几经交涉,公交公司没有同意。无奈,胡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000元。日前,丰台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胡女士医疗费一千余元。
  2005年2月27日,胡女士乘坐该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从四路通到角门,刚上车尚未站稳,公共汽车便与一辆小客车发生刮蹭事故,司机紧急刹车,胡女士当时摔倒在地,造成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胡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1019.2元。

  作为被告的公交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后,胡女士未到我公司解决,胡女士与司机及第三方进行了调解,由肇事方带她看病。现该车司机已调走。公交公司不同意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安全送达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胡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因该车紧急刹车造成其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胡女士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胡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无据佐证,不予支持。

本文关键词: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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