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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怎样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它与总则关于履行规定是什么关系?
2005/12/28 4:17:15作者: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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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本法总则合同订立一章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就提到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总则合同履行一章中规定了一般的原则,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本章本条对履行地点的问题又专门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本条的规定,既可以说是相对总则规定的一个特殊规定,也可以说是对总则规定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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