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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方不履行供暖义务 承租人拒付租金不违约
2005/12/26 22:09:08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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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延庆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平安顺达汽车修理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吴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12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租金2.7万元,原告无偿为被告提供水、暖气。2004年,被告给付租金后,原告未适当履行供暖义务,致使室内暖气片被冻坏。2005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下年租金,被告则要求原告修复供暖设施。原告未予修理,被告亦未交付租金。后平安顺达汽车修理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房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无偿提供暖气,而原告在收取了当年租金后未能很好的履行供暖义务,因此被告拒绝给付下一年全部租金的理由正当。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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