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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设备价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005/11/8 4:06:22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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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资义务为出租人的首要义务,也是融资租赁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一般而言,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开出的受领证后,即应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履行其出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设备,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出租人出资迟延,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取得租赁设备的,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愿意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出租人支付货款迟延而造成承租人支出增加或产生其他损害的,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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