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合同未签违约也需赔偿
2005/10/25 15:09:05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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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高校向威海某空调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空调公司中标该校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但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学校以空调公司要求修改投标书中的付款方式系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无法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决定中止与空调公司达成的意向。空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60万余元。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发出的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空调公司向学校发出的投标书属于要约,学校随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之后空调公司就付款方式又提出新的方案,这只是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学校如不同意,仍应按原意见订立书面合同。而学校不与空调公司订立书面合同,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学校赔偿空调公司损失88000元。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发出的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空调公司向学校发出的投标书属于要约,学校随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之后空调公司就付款方式又提出新的方案,这只是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学校如不同意,仍应按原意见订立书面合同。而学校不与空调公司订立书面合同,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学校赔偿空调公司损失88000元。
本文关键词:安装工程、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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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lq:1.本文只是对事实情况的引述,并未对判决结果进行评论。 2.本人认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待商榷,按照《合同法》规定,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合同成立,但前提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含有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招投标文件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合同并不一定成立,此文没有对案情详细说明和深入剖析,只是说明判决结果,会对读者产生误导,即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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