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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为何规定发包人享有检查权?在行使检查权应注意什么?
2005/10/19 13:11:02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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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享有检查权利。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时间长,而且许多大型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一经建成,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很难弥补,或者虽然能够弥补但耗资巨大。因此,为了随时了解工程的进度和工程的质量,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的建设进行检查,承包人也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并应予以配合。但是,发包人在检查时应当注意不得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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