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合同法解读 >> 运输合同>> 具体文章
《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自带物品与托运行李赔偿有何不同?
2005/10/8 19:19:07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答:根据《合同法》第303条规定,承运人对自带物品与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的是过错责任,即承运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因此在这过程中旅客应对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及承运人过错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旅客而言,其请求权基础在于违约请求权,其根据在于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承运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在于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此义务源于托运合同。在免责事由上,承运人如果能证明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及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键词: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78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