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怎样归属和分享?
2005/8/30 21:07:08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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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发明创造权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是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研究开发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二项优惠:
(1)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2)研究开发人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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