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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应怎样归属与分享?
2005/8/30 2:00:23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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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发明创造权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只归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可按约定补偿给其他各方当事人。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合作各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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