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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5/8/27 7:12:04作者: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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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28072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施美文仪现代办公用品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西里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军,该商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施美文仪现代办公用品商城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审 判 员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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