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人都上诉问题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二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由于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争议,因此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内容,因此,二审程序中既可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可以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问题的处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经常会出现必要共同诉讼中人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那么,如何确定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77条对这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上述案例中的第一种情况,作为上诉人的甲,仅对与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有意见,而不涉及与乙之间的关系,那么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
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种情况,作为上诉人的甲,仅对与乙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与丙之间的关系,那么,甲为上诉人,乙为被上诉人,丙为原审被告。
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即上述案例中的第三种情况,作为上诉人的甲,对与丙之间以及与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担均有意见,那么,甲为上诉人,乙与丙都作为被上诉人。
总之,在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时,其规律是:有权上诉的当事人谁提出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并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涉及的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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