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合同法解读 >> 保管合同>> 具体文章
《保管合同》特殊物品的毁损与灭失责任怎样划分?
2005/8/15 2:14:11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答:特殊物品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如果寄存人对于寄存的贵重物品未经声明的,就会影响保管人的判断,进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合同法》第375条规定要求寄存人对于贵重物品予以说明,以便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寄存人对于保管物品声明后,保管人接受保管的,则表明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有个清楚的认识,保管也是自愿的,保管物灭失后应当承担责任。寄存人未声明的,表明保管人是受蒙蔽而接受保管,并非出于自愿,保管物灭失时只能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文关键词: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52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