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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5/8/10 2:22:00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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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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