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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有哪些?
2005/11/7 20:07:16作者:本站整理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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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入权是行纪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纪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纪交易,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的权利。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二、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三、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五、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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