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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为何规定行纪人有直接履行义务?
2005/7/28 11:04:18作者: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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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行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以其代委托人所为的交易行为的效力,并不直接对委托人发生,而是由行纪人自己直接承担该交易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行纪人自己处于交易关系当事人地位。该交易行为的相对人须向行纪人而不是向委托人履行债务,然后再由行纪人将交易的结果移转给委托人。行纪人在该交易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自己直接向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里行纪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其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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